就业转失业人员档案移交: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市城镇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应出具《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书》按下列规定移交手续:
用人单位应自与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在20日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人员档案,到其户籍(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在职介中心个人存档的人员,终止存档20日内,将存档人员档案转到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档案须具备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失业人员情况表;
二、档案材料清单;
三、参加工作时间证明:
1.招工证明:1996年8月以前参加工作的,须有招工审批表或者《北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表》(无招工审批表的,须有《工资转正定级表》《职工登记表》和参加工作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工证明);1996年9月以后参加工作的,须有《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
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过临时工作的,应当有《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
2.《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书》、《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或者《聘用干部审批表》;
3.《入伍通知书》或者《入伍登记表》。
四、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辞职和自动离职的还应有辞职证明或者自动离职处理证明);
五、《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企业保险费情况证明》;
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
七、《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管理卡片》或者《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台帐》;
八、因劳动教养或者判刑被用人单位开除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应自做出开除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处理决定之日起,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九、其他档案材料。
如何建立档案:
对于原先有档案的失业人员个人,如果档案丢失,一般应由造成该档案丢失的单位负责补建。
对于原本没有档案的失业人员,如其提出建立人事档案申请,区县档案管理部门可按本人提出的书面申请,根据本市规定,依照129号文件第20条规定的失业人员档案要件,按下列程序办理建档事宜:
1、审核建档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
2、审核其原身份证明:学校(仅限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学生的毕业证或退学证明、随军家属(原属农业户口)的批准随军证明、农转工人员经过公证的自谋职业协议书、农转非证明。
3、建档材料包括;
(1)原身份证明;
(2)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表;
(3)学历证明(由原学校出具);
(4)批准进京落户的证明;
(5)其它材料。
复退军人档案接收: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移交、接收复退军人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失发[2000]92号)文件规定,因自谋职业或因各种原因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工作而需转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复退军人档案移交、接收有关事项如下:
市、区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派人持介绍信将复退军人档案在作出转档决定20日内转往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1)被批准自谋职业的服退军人档案转往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
2)按有关安置政策规定,政府不负责安置的复退军人的档案,转至其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失业人员管理。
劳动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审核,接收复退军人档案。
应当注意,若档案材料不全,应当市、区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对缺损原因出具证明后,再行接收。按规定,复退军人档案中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一)《档案材料清单》及《档案转移通知单》(样式附后);
(二)自谋职业申请书;
(三)入伍前档案材料;
1.入伍前是学生的,档案中应有相应的学历证明材料;
2.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档案中应有《招工审批表》或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的证明、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四)服役期间的材料:
1.《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2.《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或《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或《军队干部复员审批报告表》
3.服役期间(含待安置期间)受过处罚的应有处罚材料。
(五)其他材料。
学生档案接收: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及退学学生转为城镇失业人员的档案转移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8]129号)文件规定: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已具有北京市城镇正式户口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下列人员的档案可转入其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纳入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范畴:
(一)经学校批准的各类退学(含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生;
(二)毕业生中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但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成行的;
(三)毕业生中经本人申请,市教委同意,不参加毕业统一派遣的;
(四)毕业生中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不改正的,不予派遣的;
(五)毕业生中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六)因病暂缓分配,毕业后满一年仍不能派遣的毕业生;
(七)其他原因未能按规定正常就业的毕业生。
二、档案转移手续:
(一)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关于将××同志转为城镇失业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并由学校负责转移档案。
(二)未派遣或已由用人单位退回学校的京外院校毕业生及退学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出具处理意见或证明,将档案转至北京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并负责转移档案。
(三)按计划派遣到北京市的毕业生,由北京市人事局出具《决定》,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并负责转移档案。
三、档案转至区、县劳动局前,有关部门必须将其入学前中、高考材料,在校期间的材料及以下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一)毕业生登记表;
(二)学习成绩登记表;
(三)离校前的体检结果;
(四)入党(团)志愿书;
(五)《决定》或学校处理意见(指京外院校);
(六)学校关于对学生学籍处理(包括退学、开除、勒令退学等)的决定;
(七)其他应该归档的材料。
四、学校或主管部门应自做出转档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学生档案转至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办理转档手续时还应持下列材料:
(一)档案转递通知单;
(二)档案材料清单;
(三)办事人员单位介绍信。
五、各区、县劳动局应按照《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接收、管理档案。
六、档案转出单位在开具《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同时,应通知毕业生或退学学生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三张;学历证书;有关证明材料等到户口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七、上述人员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后,就业不再按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存档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流程:
一 、正常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需携带材料:
1、照片一寸彩照4张。
2、存档卡、医疗保险手册。
3、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书一份(提前一个月由本人带以上材料办理)。
二 、特殊工种退休: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1、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工作累计十年。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九年。
3、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累计八年。
需携带材料:
1
、照片一寸彩照6张。
2、存档卡、医疗保险手册。
3、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书一份(提前一个月由本人带以上材料办理)。
三 、(1)病退:男满50周岁
、女满45周岁、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办理病退手续。
(2)退职:没有年龄限制,工龄累计满十五年,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需携带材料:
1、一年以前的住院病历(首页盖章)。
2、诊断证明、化验单(近三个月的)。
3、存档卡、医疗保险手册。
4、照片一寸彩照6张。
5、申请书一份(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6、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劳动鉴定费200元。
四、职介中心存档死亡人员办理清户手续。
需携带材料:
1、带存档卡、医疗保险手册。
2、死亡证明(4份)。
备注:根据京劳社养发[2000]150号文件规定,存档人员退休后实行属地管理,退休手续的领取应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保所领取。
职介中心存档人员工作流程:
一、自由职业者:
1、不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
需携带档案、4号窗口办的招工手续、填写工人个人寄存人事档案登记表。
2、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
需携带档案(档案中须有失业金停发通知单)、4号窗口办的招工手续、填写工人个人寄存人事档案登记表。
二、灵活就业人员:
需携带档案4号窗口办的招工手续、填写工人个人寄存人事档案登记表、8号窗口缴费。
三、自谋职业人员:
需携带(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提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如正领取失业金人员应提供“求职证和领取证(1页8页9页)”以上材料应带原件和复印件)档案、4号窗口办理的招工手续、填写工人个人寄存人事档案登记表、8号窗口缴费。
四、原有工作单位的职工:
先到职介中心开具商调函、存档人员登记表和档案材料清单(回原单位填表并加盖公章带回)。
需携带档案(档案中必须有:招工手续、劳动合同书、职工登记表、工资介绍信、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本人自行确定存档时间最少存档二个月,每月存档费20元。
办理集体存档程序及工作流程:
一、存档单位到房山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持以下材料:
1、存档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存档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存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一份;
二、接审档案:
1、招工表
2、转正定级审批表
3、职工履历表
4、劳动合同书
5、工龄审定表
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台帐
7、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8、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9、接收档案材料清单
10、存档人员登记表
三、档案保管收费标准:每人每年240元。
四、为存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存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流程:
1、自由职业存档人员需携带:存档卡、邮局存折(
18位身份证办理的房山区内邮局结算帐户的存折
)、两张一寸彩色照片,到职介中心领取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并签订三险协议。
2、自谋职业人员在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想继续缴纳三险的人员需携带:存档卡、邮局存折(
18位身份证办理的房山区内邮局结算帐户的存折)、医疗保险手册,在享受期满的当月25号至月底之间到房山区劳动局职介中心签订续缴三险协议。
3、由于个人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足额存款导致邮局扣款不成功而发生缴费中断的(
连续三个月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协议自行终止),需携带:存档卡、邮局存折,到房山区劳动局职介中心重新签订三险协议。
4、由外区单位或本区单位,转入到房山区劳动局职介中心继续缴纳三险的人员,需携带:存档卡、邮局存折(
18位身份证办理的房山区内邮局结算帐户的存折)、原单位医疗保险手册,到房山区劳动局职介中心签订续缴三险协议。
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一、调转养老保险关系:(邮局办理存折代缴人员)
1、每月15---25日之间办理。
2、需携带存档卡、调入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二、调转档案关系须知:(邮局办理存折代缴人员)
1、每月15---25日之间办理。
2、开具调入单位调转档案关系的商调函。
3、需携带存档卡、调入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档案室档案管理流程:
一、查阅档案需携带材料:
1、个人查阅档案:出示存档卡、身份证。
2、单位查阅档案:出示存档人员存档卡、单位行政介绍信。
二、开具证明:
存档人员开具证明需携带材料:
1、单位办理:存档卡、人事部门工作人员身份证、所需证明单位介绍信。
2、本人办理:存档卡、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所需证明单位介绍信。
3、代办人:存档人员存档卡、当事人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所需证明单位介绍信。
职业介绍工作流程:
一、个人求职登记与推荐
求职人员来中心咨询,工作人员对求职人员做职业指导,让求职人员填写<<北京市房山区个人求职登记表>>。将求职登记表进行就业信息匹配、分类管理。工作人员针对求职者登记择业意想,进行就业推荐,联系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并开据推荐信。尽早实现求职人员就业。(持《失业人员求职证》可免费求职登记)
二、招聘备案与推荐
企业来中心招聘登记,需由企业出示营业执照、法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并将营业执照和法人或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留存我中心备案。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用工指导、劳动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告知。为用人单位提供和推荐中心备案的个人求职登记资料,帮助单位推荐和挑选所需人员,开据推荐信。
三、定期组织接待招聘洽谈会
经中心职业介绍人员对用人单位招工手续核查,并将单位招聘的人员要求和条件做备案后,安排招聘时间招聘场地。制作招聘会展示板和参会证,做好进行定期招聘会的工作。
四、发布招聘信息
为做好供求信息的服务工作,应招聘企业要求,工作人员核查企业招聘手续,通过职介大屏幕发布招聘启事。来中心求职人员通过看大屏幕的招聘信息与工作人员交谈,工作人员为求职人员做职业指导,联系用人单位,实现求职人员就业。同时招聘信息在我局网站上、区广播电台、房山区报社定期刊登和广播企业招聘信息,制作成专期专版发布。为满足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招聘启到一个良好的供求平台。(用人单位可办理年、季、月《招聘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