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组织机构
一、申报条件
1、有明确劳务派遣的范围、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2、有规范的劳务派遣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劳动政策,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岗位资格证书的从事劳务派遣的业务人员
4、有与业务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办材料
1、办劳务派遣机构的申请文书
2、开办劳务派遣机构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3、劳务派遣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4、机构工作人员资格证明及简明
5、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办公设备、设施清单
8、人员配置方案
9、机构负责人任命书或上级人事组织部门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10、个人开办的须提出工商企业预先准名通知书;单位开办的须提供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
三、审批程序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45”失业人员)及中度残疾人;未享受过自谋职业、弹性就业失业人员,没有固定单位的人员。
2、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
3、以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卡。
二、灵活就业人员到本市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简称“社保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A4纸3份)
2、《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A4纸3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提交复印件A4纸3份)
4、《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复印件A4纸3份)
5、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三、社保所受理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实际状况进行初审,填写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管理台账,符合条件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四、乡镇社保所报送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材料:(一式2份A4纸)每月5日之前报房山区劳服管理中心社区科506室。
1、《身份证》(复印件)
2、《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提交,复印件)
4、《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复印件)
5、《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五、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下达批复。
六、社保所在街道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付个人缴纳保险金额,未获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时间按照市批复开始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时间开始享受。
七、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应在本人户口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50%缴纳存档费,享受各项存档服务。
八、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于每月5日前向社保所如实报告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收入等灵活就业情况,不再灵活就业的,应在30日内告知社保所。
九、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社会保险补贴的,由社保所填写《停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助情况表》,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由社保所书面灵活就业人员。
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1、凡在2006年5月1日以后办理失业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享受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
未享受过自谋职业补助政策、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失业人员申请补贴时,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及中度残疾人,享受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及重度残疾人享受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本人须带以下证明和相关证件(A4纸一式2份):
1)身份证
2)求职证
3)再就业优惠证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5)税务登记证(副本)
6)提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3、社保所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中填写社保所意见,受理申请材料后于每月5日之前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4、区县劳动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5、市劳动和保障局在10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
6、社保所应于接到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批准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与其签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自批准之月起为其申请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手续并办理个人缴费手续;对未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7、享受批准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可在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内,在市或区县职介中心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的50%交纳存档费,及填写《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
8、当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由社保所填写《停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书面通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
北京市未建立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
1、为了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大学生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组织起来创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本市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建筑、娱乐、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
3、本市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户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生;
3)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
4)在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农村富余力求职证》的农村劳动力。
4、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向当地户籍或经营所在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一式三份交给各社保所。
5、本人须带以下证明和相关证件:
1)借款人身份件、户口本、相关证件(再就业优惠证及个人学历证明、复员军人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之一)的人员。
2)
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经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经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3)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5)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银行地址:燕山石化迎风街17号,电话:89341953。担保机构地址:房山区良乡开发区金光路1号5楼区政府第二办公楼,联系电话:69372540)。
6、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且已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债能力。
7、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程序:由社保所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与区县签约的担保机构。
8、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后办理担保手续。
9、借款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保证金、抵押、质押、保证等。
1)被保证人可以采取保证金方式提供反担保。保证金的管理由担保机构负责,主要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在保证期满后由担保机构退还被保证人。
2)被保证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抵押(质押)物的范围与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并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质押)物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3)其他法人或自然为被保证人提供信用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的条件应符合《反担保》的有关规定。
担保机构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依法办理公证手续,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社保所根据担保机构授权协助办理
10、微利项目具体包括: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自主和合伙创业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北京市已建立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
1、为了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大学生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组织起来创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本市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建筑、娱乐、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
3、本市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户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生;
3)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
4)在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农村富于动力求职证》的农村劳动力。
4、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当地户籍或经营所在地社保所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一式三份交给各社保所。
5、本人须带以下证明和相关证件:
1)借款人身份件、户口本、相关证件(再就业优惠证及个人学历证明、复员军人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之一)的人员。
2)(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经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经创业培训机构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
3)(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投入不低于贷款本金30%的证明;
5)《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6)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银行地址:燕山石化迎风街17号,联系电话:89341953。担保机构地址:房山区良乡开发区金光路1号5楼区政府第二办公楼,联系电话:69372540。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房山区良乡西潞5号,联系电话:81388107)。
6、社保所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劳动保障协管员按照《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人资信情况调查表》的内容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入户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的行为能力,家庭收入,个人及家庭财产等情况;
2)社区居委会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邻里关系、公共服务性缴费、个人和家庭债务及社会公德情况;
3)管片民警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有无违法乱纪记录;
4)经营场所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经营场地、经营设备、经营运转等情况;
5)信贷记录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发生过的借贷、信贷以及信用卡使用等情况。
7、社保所根据调查结果对申请人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在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宣传公告栏进行公式,公式期为3天对在公式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推荐到经办银行。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社保所不予推荐,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8、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原则上不再进行担保和贷款前的审查。经办银行在接到推荐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申请的审核并通知担保机构办理有关担保手续。
9、担保机构在接到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与贷款申请人鉴订《委托保证合同》,与经办银行鉴订《保证合同》。
10、经办银行在签订《保证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金。
11、社保所在贷款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应及时掌握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此后每个月对借款人经营状况、按期还款情况和其他社会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即使增补借款人信用档案资料。社保所每月将贷款推荐情况及跟踪情况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社保所每季度将借款人情况反馈到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借款人经营场地、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婚姻及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报社报所,社保所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逾期未能按时归还的贷款,由担保机构按有规定负责到期代偿工作,社保所应协助担保机构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开展债务追偿工作。
12、微利项目具体包括: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自主和合伙创业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北京市小额贷款关于自主合伙创办的企业
1、为了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大学生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组织起来创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本市人员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建筑、娱乐、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和批发、批发零售兼营业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
3、本市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户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生;
3)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
4)在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农村富于动力求职证》的农村劳动力。
4、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型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小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各一份)。
5、本人须带以下证明和相关证件:
1)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具体位置:北京市月坛北小街恒华大厦8层办理(68559595\68559594)
;
8)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9)当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流量表;
10)企业一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11)拟订供的反担保措施;
12)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银行地址:燕山石化迎风街17号,联系电话:89341953。担保机构地址:房山区良乡开发区金光路1号5楼区政府第二办公楼,联系电话:
69372540。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房山区良乡西潞5号,联系电话
81388107)。
6、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且已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债能力。
7、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程序;借款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注册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申请材料齐备5个工作日内对小企业申请资料进行调查,在确认资料真实有效,项目可行后,在《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市创业指导中心的“一站式”服务窗口。
8、市创业指导中心、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联合对企业的自由资金、还款能力、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经办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书面通知申请人。
9、微利项目具体包括: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自主和合伙创业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北京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规定,并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采暖能源种类,
燃气( )、燃油( )、电[蓄能(
)非蓄能(
)].
2、补助标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
-采暖季-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按居民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居住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出部门由个人承担。
3、申请审批程序:符合享受自采暖补贴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于9月20日至9月30日,或者与次年3月10日至3月20日,分两批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申请时均应填写《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市城镇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当即审核后退回,本人《求职证》;
2)房屋所有产权证或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当即审核后退回;
3)经自采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确认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在采暖季期间由就业转为失业人员的,须提交由原用人单位出具的未领取自采暖补贴的证明(在职介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的除外);
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家庭同时有两处住房的,须提交由单位或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未领取采暖补贴的情况证明;
6)配偶为产权人或承租人且夫妻户口未在同一户口薄的,须出示结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当即核对后退回。
4、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自采暖补贴进行审核、认定、登记汇总,并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汇总表》及《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复印件上报区县劳动保障局。
5、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采暖补贴审批工作。并根据审批结果,填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经费审批表》,及时将所需资金情况报区县财政部门。
6、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负担,并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情况,及时拨付所需资金。
7、补贴发放程序: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领取自采暖补贴。其他人员代领应持有代领人的《身份证》和享受补贴人员的《身份证》。
2)街道(乡镇)社保所,根据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申请受理和审批结果,按自采暖补贴申请时间分两批发放。
①第一批办理自采暖补贴申领手续,应于11月15日前发放自采暖补贴;11月15日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自采暖补贴不予发放。
②第二批办理自采暖补贴申领手续的,应于4月30日前发放自采暖补贴。
8、不符合要求: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家庭属于城市低保护的,自采暖补贴不得重复申请领取。
2)在采暖季期间,由就业转为失业人员的,在原用人单位已经领取了自采暖补贴,不能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重复领取。
3)街道(乡镇)社保所在发放自采暖补贴之前,要对申领人员的情况进行公式(公式期不少于15天)。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公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街道(乡镇)社保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自采暖补贴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政策指导,并加强对资金的安全运行监督。
5)街道(乡镇)社保所应及时掌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采暖季期间的就业、失业变化状况,严格执行自采暖补贴申请发放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招用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失业人员,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财政已安排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除外),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 “4050”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每招用1人再给予5000元的岗位补贴。
(三)用人单位招用中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中、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每招用1人再给予5000元的岗位补贴。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后,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20%。
(二)失业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1.5%。
(三) 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补助9%。
上述补贴标准遇本市进行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方法,即: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办理招用备案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每满1年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局按规定审批。
第七条 岗位补贴采取“先期安置,分期拨付”的方法,即:各类用人单位招用“4050”失业人员和中、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先补助3000元,待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后,再次补助2000元。
第八条 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报告;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还应当提交《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证书编号SFXXXXXX);
(三)被招用失业人员的《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
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花名册》(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花名册》);
(五)《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样式附后,以下简称“缴费证明”);
(六)《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审批表》);
(七)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
(八)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再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报告;
(二)前次申报的《审批表》、《花名册》以及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三)本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审批表》、《花名册》及缴费证明;
(四)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收到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于每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核准批复后,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可在规定截止时限后的1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拨付的岗位补贴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购买所需设备、物资和办公用品,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方面的开支。
第十三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政策指导,严格按规定审核材料。
第十五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对使用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2006年7月1日前,用人单位按照《关于印发〈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招用失业人员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按照39号文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7月1日前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用人单位,其剩余补贴期限按原批准期限执行。
附件
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一、中度残疾人包括:
(一)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二)听力残疾中的二、三级;
(三)言语残疾中的二、三级;
(四)肢体残疾中的二级;
(五)智力残疾中的三、四级;
(六)精神残疾中的二、三级。
二、重度残疾人包括:
(一)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
(二)听力残疾中的一级;
(三)言语残疾中的一级;
(四)肢体残疾中的一级;
(五)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
(六)精神残疾中的一级。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
1、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凡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两劳释放人员(以下简称有关人员)达60%以上(含60%)的,可以申请劳服企业资格认定。城镇失业人员、农转非人员、两劳释放人员须持有北京市劳动局印制的,由各区县劳动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企业下岗职工须持有北京市劳动局印制的,由各区县劳动部门核发的《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富余人员须持有北京市劳动局印制的《富余人员证明》。
2、申办劳服企业资格认定的新办企业应经办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向劳动部门领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登记表》(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市属和中央在京单位成系统管理的劳服企业,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其辖区内的区县属企业及无主管企业、私营企业),填写盖章后,经主办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劳动部门。
3、劳动部门按各自的管辖区范围对其进行检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给予办理认定手续,并核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企业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到企业所在区县的国家税务局按减免税程序办理减免税手续。
4、每月月底前,各区县劳服管理中心将其审批通过的劳服企业情况,连同劳服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二份,报市劳服管理中心备案,由市劳服管理中心报市国税局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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